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存款人(甲方)与华夏银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
户、本外币个人储蓄账户及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签订本约定并共同遵守。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是指
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并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的存款账户。
二、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和乙方的相关规定提供开户资料,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同意为
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金融服务。甲方在乙方开户期间,乙方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可以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甲方应给予配合。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应遵守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符合乙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
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乙方受理后,甲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乙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五、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保密,对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
位或个人查询。
六、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七、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
活动。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电子证书、账号、预留印鉴、存折(单)和银行卡等重要个人资料,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
账号、密码或电子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需对该账号、密码或电子证书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客户如将账号、密
码或电子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或泄漏本人资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九、甲方变更住址、联系电话、邮编或其他留存在乙方的个人资料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我行任一网点办
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修改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十、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经
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甲方须定期发起与乙方核对账务。华夏卡可通过营业机构柜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方式进行对
账,存折可通过交易发生时银行打印记录进行对账。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
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十三、甲方须按有关支付结算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乙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十四、乙方保留对错误账户记录进行冲账的权利。如因乙方作业错误而入错账,或由第三人误写账号、户名或其它原
因而误存入账者,乙方将于发现错账时立即更正而无须另通知甲方,倘该存入款项已经支用,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立即返
还支用款项及利息。
十五、本约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金融法规、乙方业务规定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本须知由华夏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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